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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判决解析:“皇冠曲奇”胜诉 “蓝罐曲奇”败诉

  • 发布时间:2024-10-28 17:15:15  来源:互联网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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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判决解析:“皇冠曲奇”胜诉 “蓝罐曲奇”败诉,法院再指明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边界┃附判决

    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将“皇冠丹麦曲奇”与“蓝罐曲奇”之争再度拉回公众视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蓝罐曲奇”的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其产品营销中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且对“皇冠丹麦曲奇”方构成商业诋毁,遂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10月18日,蓝罐曲奇在其官网及官方微博刊登声明,承认其存在虚假宣传及对皇冠丹麦曲奇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声明向原告方“皇冠丹麦曲奇”出品公司Danish Speciality Foods CPH DK ApS(丹麦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丹尼诗公司”)及经销商迈大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原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迈大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次判决意味着这起持续多年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历经多轮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该判决为相关市场主体再度指明了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对于引导食品行业的良性竞争颇具典型意义。

    蓝罐曲奇声明

    案情梳理:“蓝罐曲奇”涉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遭败诉

    2019年,“皇冠曲奇”的出品方丹尼诗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经销商迈大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讼,指控“蓝罐曲奇”的生产商、进口商及经销商Kelsen Group A/S(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奇新公司”)、Kjeldsens Limited(丹麦蓝罐曲奇有限公司,下称“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蓝罐上海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荔之公司”)等,在其产品包装、官方线上店铺、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其他宣传物料中进行虚假宣传,并在其新闻发布会、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官方线上店铺中对“皇冠曲奇”进行商业诋毁。

    经与“皇冠曲奇”方联系,知产财经(IPEconomy)获取了该案的判决内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就各被告的涉案被诉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如下认定:

    (一)关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判决认为,三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关于“最先进的设备、制作最优质的产品”“全球最大之现代化曲奇生产线”“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品质卓越、质量等高于其他同类产品,损害了二原告作为直接竞品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构成虚假宣传。

    (二)关于被诉商业诋毁行为:“丹麦蓝罐曲奇”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发布的文章载明“现在市面上有一些打着‘蓝罐’的幌子,用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企图浑水摸鱼,蒙蔽心爱奇奇的消费者,让大家误以为这只是丹麦蓝罐曲奇的优惠装或兄弟品牌”,文章中配图将二原告生产的“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放在一起对比。判决认为,上述被诉内容中的图片结合其被诉文字内容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即为二原告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二原告的“皇冠曲奇”产品故意使用近似包装欺骗消费者,对二原告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商业诋毁。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二原告经营的“皇冠曲奇”产品及三被告经营的“蓝罐曲奇”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规模及后果、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于今年6月28日作出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行为;被告奇新公司、蓝罐香港公司、蓝罐上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官方微博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荔之公司就上述赔偿责任中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截至目前,各被告均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判决解析:在自由竞争中坚守法律合规底线

    如今,丹麦曲奇已成为一种曲奇品类,全球任何地区都可以生产丹麦样式、丹麦配方的曲奇饼干。由丹尼诗公司出品的“皇冠丹麦曲奇”自进入中国市场后,更是带动了中国消费者对于丹麦曲奇品类的深入认知。皇冠丹麦曲奇系丹麦品牌,产品以相同配方、生产工艺和原材料标准在丹麦和印尼生产。根据市场调查机构欧睿国际(Euromonitor)对2021年丹麦黄油曲奇风格(指用黄油制成并以组合品种及丹麦风格包装出售的曲奇)产品的全零售渠道统计,皇冠丹麦曲奇的销量高居第一[1]。由此可见,皇冠丹麦曲奇的“丹麦属性”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蓝罐曲奇”生产、经销、运营商在宣传中多处使用最高级的绝对化宣传语,在缺乏具有绝对说服力的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此类宣传不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也为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禁止。此外,“蓝罐曲奇”方宣称自身为“丹麦皇室唯一御用认证的曲奇品牌”,显然与中国市场中还存在另一获得丹麦皇室御用认证的品牌“BISCA”的事实不符;“蓝罐曲奇”至2009年才取得现任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却宣传“丹麦蓝罐自诞生以来,陪伴几代丹麦皇室成长”,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蓝罐曲奇已经取得几代丹麦皇室的御用认证。上述宣传表述或属于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信息,或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因而遭到了法院的依法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蓝罐曲奇”方在宣传文章的配图中将“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列对比,同时使用了“近似的包装和名称”以及“打着……幌子”“浑水摸鱼”“蒙蔽消费者”的表述。上述图片和文字结合,明确指向了竞争对手“皇冠曲奇”。同时,根据在先的生效判决,奇新公司(“蓝罐曲奇”生产商)曾主张迈大公司(“皇冠曲奇”经销商)仿冒其包装装潢,但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无论就事实还是法理层面而言,“皇冠曲奇”均不构成对“蓝罐曲奇”包装和名称的摹仿;在此前提下,“蓝罐曲奇”方的上述行为将明确对“皇冠曲奇”方的产品声誉造成损害,因而构成商业诋毁。

    同为来自丹麦的曲奇品牌,“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早已在中国市场上并存多年,二者在中国消费者的认知中本可并行不悖、公平竞争,通过持续的产品研发和营销推广争夺市场份额,但不应越出法律轨道,作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更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此番判决,再度为广大市场主体指明了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的行为边界;期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竞争者能够坚守商业合规底线、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以开诚布公的姿态迎接消费者的自由选择。

    注释:

    1.Euromonitor International Limited,所有零售渠道,以零售价值计算的Danisa品牌份额;丹麦黄油曲奇风格被定义为用黄油制成并以组合品种及丹麦风格包装出售的曲奇,不分生产国家;2021年数据,研究于2022年1月至3月进行。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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